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集中用餐单位(如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就餐人数多、用餐量大、时间集中,食品安全风险高,是监管的重点、难点。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行学校食堂“四查”制度,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等举措,保障全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向好。但仍存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食品安全问题屡改屡犯等问题。我局拟制定《山东省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用餐单位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gb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相关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调研,多次召集行业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负责人、基层监管人员、有关专家等开展座谈交流,征求各方意见、进行论证,形成了《山东省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是开展调研。在起草工作开始之初,对我省集中用餐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书面调研、数据分析等方式,了解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日常管理需求等,为办法制定提供了参考。
二是文稿起草。在摸底调研基础上,广泛收集国内外关于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文献资料、政策文件,以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主要监管做法、先进经验,分析整理,并形成《办法》初稿。
三是研讨论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先后向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部分集中用餐单位征求意见,并吸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承包经营管理、外购食品管理、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应急处置、附则八个部分。
(一)总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管职能、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职能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一般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证照、人员、制度、流程布局、有害生物防治及加工操作等进行了要求,明确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实行“双总监”,对集中用餐单位反餐饮浪费作了规定。
(三)承包经营管理。明确了承包经营企业应对其承包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中用餐单位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四)外购食品管理。明确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基本要求,包括配送、接收、留样等相关环节管理规定。
(五)行业管理。明确了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集中用餐单位的检查方式,建立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责任约谈等工作机制。
(七)应急处置。明确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要求。
(八)附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含义、《办法》解释主体、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