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动态管理办法-yd222云顶线路检测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好品山东”)的动态管理,维护“好品山东”形象,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好品山东”的动态管理、监督方式、激励和退出。
第三条 “好品山东”动态管理以“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为原则,坚持客观、透明、公开、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负责“好品山东”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建立“好品山东”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动态管理要求;
(二)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好品山东”的动态抽查;
(三)调查处理省级行业部门、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社会各方对“好品山东”的监督意见。
(四)研究解决“好品山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级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对其推荐纳入“好品山东”的单位主体开展日常监督,形成年度动态管理报告报质量强省办(发现需要作退出处理的及时报告);
(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跟踪措施并做出处理。
第六条 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对本地区“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开展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督促并跟踪整改;
(二)配合质量强省办做好对“好品山东”的动态抽查。
第七条 市级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对本地区行业主管的“好品山东”单位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年度监督管理情况报送省级行业部门和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二)配合省级行业部门、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做好对“好品山东”的日常监管。
第八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好品山东”动态管理要求,抓好自身管理,组织开展自我检查;
(二)接受质量强省办、行业部门、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级相关行业部门。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向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自查结果,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级行业部门开展“好品山东”监督,汇总年度“好品山东”单位主体自查和监督情况,报送归口省级行业部门和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部门和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形成年度动态管理报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好品山东”单位主体进行监督,对违反“好品山东”管理要求的,向质量强省办投诉举报。
第四章 “自我声明”企业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每年按动态管理要求向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年度自查结果,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自我声明”企业的日常监督,形成年度动态管理报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联合相关评价机构,对“自我声明”企业实施动态抽查。
第十七条 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质量强省办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组织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五章 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质量强省办、行业部门、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对“好品山东”单位主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质量强省办协同行业部门和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加大对“好品山东”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发生以下严重问题的,由质量强省办公告退出,不得继续使用“好品山东”称号及形象标识,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好品山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材料;
(二)产品质量监督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被约谈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四)在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
第二十一条 “好品山东”单位主体发生非严重问题的,按要求组织整改,经其申报推荐单位审查合格,继续保持“好品山东”资格;整改不合格的,由其申报推荐单位组织约谈,形成约谈意见报质量强省办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质量强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