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yd222云顶线路检测中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可参考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第四条 对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分类实施。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a级主体(大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考。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b级主体(中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c级主体(小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考。
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负责对d级主体[微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抽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章 考试内容
第七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知识;
(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
(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公布考试大纲。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分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生产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生产单位、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三个部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分为工业产品批发单位、工业产品零售单位、工业产品网络销售单位(平台内经营者)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包括质量安全总监考试内容和质量安全员考试内容。
第九条 考试题库涵盖法律法规规章、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内容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更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统一编制印发,供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使用。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当扩充考试题库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条 监督抽考方式为开卷考试,根据考试题量明确考试时间。考试采用纸质试卷或者机考的方式,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线上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类别、工业产品销售单位类型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属于任意两种产品类别或销售单位类型及以上情况的,同时抽取相应类别或单位类型产品试题组卷。生产单位中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抽取强制性国家标准试题组卷。
试卷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考题应涵盖法律法规规章、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各方面,其中专业知识部分,质量安全总监不少于40%,质量安全员不少于60%。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对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抽考频次。对近2年内发现3次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信用风险高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每年进行全覆盖监督抽考;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信用风险较高的生产和销售单位,3年内完成全覆盖监督抽考;对未发现或者质量安全风险小的生产和销售单位,随机进行监督抽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负责监督指导的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明确考试方式。
监督抽考应当提前将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对象、考试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考。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时,应当有两名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阅卷评分。
考试试卷采用百分制,按照a、b、c、d级主体划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a、b级主体90分,c、d级主体85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试结果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为考试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情况。考试情况应当包括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名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抽考时间、考试结果。
第十七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产品质量安全考核。
第十九条 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监督抽考不合格的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为指导性工作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